浙江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办法
政策规章 2013-08-12(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,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公布,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)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,防治水污染,保障人体健康,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永续利用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根据《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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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规章 2013-08-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》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 &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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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 2013-08-12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二十条 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,由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;协商不成的,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、国土资源、卫生、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,报国务院批准。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,由有关市、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;协商不成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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